一、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珠海迪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被告望都縣天博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原告迪邁公司訴稱,被告在原告處購買打印耗材等貨物多年,至今仍在合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月份貨款117600元,其稱已經(jīng)網(wǎng)上匯款至原告指定的新賬戶,而原告從未指定新賬戶,也未收到該筆貨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176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天博公司辯稱,原、被告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屬實,但被告不拖欠原告該筆貨款,被告公司員工田莎莎與原告公司員工鄒登峰通過QQ溝通,將上述款項打至鄒登峰指定的賬戶,被告已履行付款義務。原告之訴無事實依據(jù),被告不應再給付其貨款,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打印耗材等貨物,價款合計117600元。原告稱,其未收到貨款,也沒有指定新的賬戶,被告的貨款一直轉至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顧耀華賬戶,并提供供貨單復印件、托運單復印件、顧耀華轉賬賬戶對外轉賬復印件、原被告轉賬賬戶復印件、原告與被告員工田莎莎QQ聊天記錄復印件予以證明。被告稱,如果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與原件核對無異,即便該證據(jù)真實,被告也不拖欠原告該筆貨款,其已將該筆貨款轉至原告指定的新賬戶,已履行付款義務,被告不應再給付原告貨款,并提供被告公司員工田莎莎與原告公司員工鄒登峰QQ聊天記錄、證人田莎莎當庭證言證明。原告對被告提交的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不認可,該聊天記錄不完整,無法證明交談人的真實身份;被告未指定新賬戶,該證據(jù)恰能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被告與原告公司電話溝通新指定賬戶情況不屬實。以上事實,由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另查明,鄒登峰為原告迪邁公司員工,田莎莎為被告天博公司員工。以上事實,由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二、案件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珠海迪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26元,由原告珠海迪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負擔。
三、律師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貨款,其所提供的證據(jù)均系復印件,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予認可,且被告主張已將2014年1月份貨款117600元打入原告公司員工鄒登峰指定賬戶中,并由證人田莎莎當庭證言及田莎莎與原告公司員工鄒登峰QQ聊天記錄予以證實。原告雖對證人田莎莎當庭證言及田莎莎與原告公司員工鄒登峰QQ聊天記錄不認可,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反駁。原、被告雙方提交的QQ記錄內(nèi)容具有一致性,結合原、被告交易習慣,原告公司員工為被告指定新賬戶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被告將2014年1月份貨款117600元打入該賬戶,已履行給付義務。綜上,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176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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