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中國商務部、科技部修訂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下簡稱目錄)。[1]
一、修訂的內容
此次修訂共涉及53項技術條目:
一是刪除微生物肥料技術、咖啡因生產技術、核黃素生產工藝、維生素發(fā)酵技術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
二是刪除新城疫疫苗技術、天然藥物生產技術、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備和加工技術、化學合成及半合成藥物生產技術、信息安全防火墻軟件技術5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三是新增農業(yè)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術、基因工程(基因及載體)、絨山羊繁育技術、絨山羊品種的培育技術、3D 打印技術、工程機械的應用技術、機床產業(yè)基礎共性技術、大型高速風洞設計建設技術、大型振動平臺設計建設技術、石油裝備核心部件設計制造技術、大型石化設備基礎工藝技術、重型機械行業(yè)戰(zhàn)略性新產品設計技術、海上島礁利用和安全保障裝備技術、航空航天軸承技術、無人機技術、激光技術、大型電力設備設計技術、密碼安全技術、高性能檢測技術、信息防御技術、信息對抗技術、基礎軟件安全增強技術、航天遙感影像獲取技術23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四是對21項技術條目的控制要點和技術參數進行了修改。其中,涉及5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分別是:蠶類品種、繁育和蠶繭采集加工利用技術、航天器測控技術、地圖制圖技術、空間數據傳輸技術、衛(wèi)星應用技術;涉及16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分別是農作物(含牧草)種質資源及其繁育技術、水產種質繁育技術、獸藥生產技術、化學原料生產技術、生物農藥生產技術、生物技術藥物生產技術、組織工程醫(yī)療器械產品的制備和加工技術、人工晶體生長與加工技術、刑事技術、醫(yī)用診斷器械及設備制造技術、空間儀器及設備制造技術、地圖制圖技術、空間數據傳輸技術、衛(wèi)星應用技術、信息處理技術、真空技術。
例如,在生物技術藥物生產技術條目下,在刪去部分技術的同時新增了多項限制出口技術,包括:腸道病毒71 型滅活疫苗,口服輪狀病毒活疫苗, EV71 疫苗用毒株, CA16 疫苗用毒株,五價、六價輪狀疫苗生產核心工藝技術,以及多糖蛋白結合技術;在信息處理技術條目項下增加了涉及人工智能和算法的多項限制出口技術,包括:語音合成技術,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術,語音評測技術,智能閱卷技術,以及基于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
二、修訂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條例》”)第29條,商務部和科技部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該目錄最早于2001年公布,后于2008年修訂。[2]
在2008年修訂的目錄中,禁止出口的技術包括20個行業(yè)的33項技術條目,限制出口的技術包括33個行業(yè)的117項技術條目,如下表所示:
商務部表示,距2008年修訂已有10年多時間,隨著科學技術迅速發(fā)展以及我國科技實力和產業(yè)競爭力不斷提升,根據國際慣例及時調整《目錄》勢在必行。商務部還表示,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以開放促發(fā)展,堅持創(chuàng)新能力開放合作,致力于營造良好的科技創(chuàng)新和國際合作環(huán)境,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要素自由流動。今后,中國將進一步加強與世界各國的技術貿易合作,不斷優(yōu)化技術貿易營商環(huán)境,促進中國技術貿易健康有序可持續(xù)發(fā)展。[3]
三、下一步的修訂工作計劃
商務部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刪減調整《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同時,根據2019年底修訂發(fā)布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大幅精簡《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進一步突出市場調節(jié)作用。[4]
商務部表示,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優(yōu)化技術貿易營商環(huán)境,積極推進技術貿易便利化。2020年,商務部印發(fā)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便利技術進出口有關工作的通知》,積極推進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無紙化工作,并研究放寬技術進出口經營主體限制的措施。下一步,商務部將繼續(xù)推出更多技術貿易便利化措施,不斷完善技術貿易促進平臺,加強同世界各國的技術貿易交流與合作。[5]
四、對企業(yè)的影響和建議
(一)技術出口的范圍
根據《條例》第2條,技術出口是指從我國境內向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也就是說,凡是涉及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技術的行為,無論是采用貿易還是投資或是其他方式,無論技術轉移是相關交易的主要內容還是附隨內容,無論轉移技術的一方是中國還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也無論轉移技術一方和接受技術一方是否具有母子公司關系或其他關聯企業(yè)關系,均要遵守《條例》的規(guī)定。
《條例》第43條規(guī)定,出口核技術、核兩用品相關技術、監(jiān)控化學品生產技術、軍事技術等出口管制技術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二)技術出口的管理
《條例》規(guī)定,技術出口分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類,其中自由類技術出口實行事后合同登記備案,限制類技術出口需要申請許可證,禁止類技術不得出口。
2007年起,商務部已將限制類技術出口許可權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申請后,會同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申請人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后,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申請人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必須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自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如果準予許可,頒發(fā)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fā)之日起生效。
(三)違法出口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術的責任
《條例》第44條規(guī)定,出口屬于禁止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qū)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或者由商務部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商務部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條例》第45條規(guī)定,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出口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qū)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或者由商務部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商務部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四)對企業(yè)的影響和建議
本次修訂的條目較多的涉及醫(yī)藥、通用設備制造、專業(yè)設備制造、人工智能、網絡安全、航空航天等產業(yè)。建議相關行業(yè)的企業(yè)對照2008年目錄,確定此次刪除、新增或修改的技術條目的準確范圍,并按照《條例》的要求完善技術出口合規(guī)體系,依法履行出口許可申請程序。
具體來說,對于被刪除的4個禁止出口條目,今后可以出口。對于被刪除的5個限制出口條目,今后出口不再需要申請許可證。對于修訂技術控制要點的5項禁止技術條目,不得出口。對于新增的23項限制出口技術條目和修訂技術控制要點的16項限制出口技術條目,在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和簽訂技術出口合同之前,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出口申請,獲得意向書;在實際出口之前,還需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
對于此次新增的限制出口技術,如果相關企業(yè)在2020年8月28日正在進行技術出口談判或者已經簽訂技術出口合同但尚未完成出口,建議暫停談判或出口,依法履行出口許可申請程序。對于是否需要申請出口許可存在疑問的,建議咨詢專業(yè)機構,或者直接向商務部或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咨詢。
注釋:
[1] 商務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號。
[2] 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
[3] 商務部服貿司負責人就調整發(fā)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答記者問,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008/20200802996696.shtml。
[4] 同上。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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