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文號:國稅發(fā)[2008]26號 發(fā)文單位:無 時間:2012-10-15 點擊: 25
根據《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管局公告[2012]1號”本文廢止。
江蘇、四川、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四川、山東省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江蘇、四川、山東省試行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出口企業(yè)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后報關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稅函[2005]1051號等文件有關規(guī)定,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具體試點出口企業(yè)范圍是江蘇、四川、山東省所有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tǒng)”的出口企業(yè)。
二、鑒于試點地區(qū)國稅局與外匯局之間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傳輸系統(tǒng)已采用CA認證等技術手段,可以保證數據安全及時傳輸,外匯局可不用定期向稅務機關傳遞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以下簡稱《核銷數據清單》)。
遇特殊情況,外匯局無法傳輸經電子簽名、數據加密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而以其他方式向國稅局提供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時,應附送加蓋“已核銷”章的《核銷數據清單》,國稅局據此審核出口退稅。
三、各試點地區(qū)要嚴格執(zhí)行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附件第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山東省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8號)文件第四條等有關審核退稅的規(guī)定,辦理出口退稅審核審批業(yè)務。
四、各試點地區(qū)國稅局、外匯局應密切協作,嚴格按照有關制度流程,設立專人專崗,認真組織實施數據加密傳輸工作,確保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準確。
對于試點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情況,各試點地區(qū)國稅局、外匯局間應嚴格按照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規(guī)定,建立函調或電子查詢機制方式,及時核查企業(yè)出口收匯核銷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tǒng)已完善了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核查功能,各試點地區(qū)稅務機關應認真使用出口退稅管理系統(tǒng)審核、審批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