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文號:財稅[2001]10號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01-02-20 點擊: 15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準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yè),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二、收購、承接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范圍和額度,對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產,以賬面價值進行收購,同時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權利。具體包括資產公司承接、收購相關國有銀行的逾期、呆滯、呆賬貸款及其相應的抵押品;處置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使不良資產的價值得到實現而采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1.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
2.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3.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征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4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6.資產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四、資產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業(yè)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yè)務或發(fā)生本通知未規(guī)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
五、本通知自資產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此前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及資產公司要密切關注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執(zhí)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順利實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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